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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过渡期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9-01      阅读(3923)次   

各市州驾培办: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改革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决定和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管理的有关事项暂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强教练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教练员是利用机动车及辅助教学设备,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向培训对象传授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知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人员。教练员既是初学驾驶人的启蒙老师,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的源头,并且肩负为社会培养安全文明驾驶人的重任。

教练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驾培机构的声誉和诚信,直接体现了教学安全与否以及培训质量优劣,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确保交通畅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其中第113项提出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但需要明确的是,这次取消的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而设定的从业认证,不仅教练员岗位没取消,而且这一特定职业仍然客观存在。教练员是参与驾培机构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主体,对其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勿容置疑,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管理部门和驾培机构要统一认识,继续加强新形势下教练员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

省局暂停教练员资格考试申请受理、考试(含补考),同时,暂停教练员证核发、换(补)发、变更、转籍等所有与省局教练员证有关的业务。

三、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十条(四)项的规定。

2.“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8.6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规定。

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车辆的安全驾驶经历;

2)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车辆的经历;如果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接受过教练员职业技能教育,则应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驾驶相应车型车辆的经历,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教练经历;

3) 其它车型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具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车辆的经历。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增加以下条件:(1)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2)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3)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4)没有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记录;(5)没有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记录。

4.申请人从事残疾人驾驶培训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可持有C1或者C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四、规范教练员聘用、执教身份识别、信息报送和协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机关备案工作

(一)关于教练员聘用

1.驾培机构应当聘用符合教练员基本条件的驾驶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2.驾培机构应当填写《湖南省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聘用表》(附件1,一式二份)。

(二)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

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在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时,应佩带方便学员知悉其执教身份的标识。为规范教练员执教和服务,方便学员投诉和维权,加强行业自律,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驾管支队协商认可,并参照相关省市的做法,由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具体负责对全省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的设计、制作、发放和管理。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包括以下教练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准教类别(车型)和驾培机构等。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要制定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及时、免费为全省驾培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驾培机构持《湖南省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聘用表》及相关配套资料到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办理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

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可以作为发放教练员IC卡的依据。

(三)关于信息报送

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并将聘用的教练员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驾培机构应当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复印件报送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管理部门,同时将教练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准教类别(车型)、驾培机构、聘用期)录入2016年5月27日启用的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的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方式:通过电脑浏览器打开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网,找到综合服务平台进入(具体说明见附件2)。

请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将发放的《湖南省教练员执教信息卡》电子档及时发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办。

(四)关于协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机关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的要求,驾培机构应当持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主动到当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机关备案;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通过互联网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驾考管理部门发送全省驾培机构教练员聘用信息电子档。

   五、做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与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1.持有省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在证件有效期内、服务单位没有发生变化的,视同持有教练员执教身份标识。

2.持有省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参加教练员职业技能统一鉴定。

六、不断提高教练员素质

1. 鼓励驾驶培训协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集中或网络远程(理论)方式开展教练员上岗前素质提升培训,并颁发《结业证书》。鼓励驾培机构聘用持有《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2.鼓励教练员参加职业技能统一鉴定。

3.严格落实教练员再教育规定。

七、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遵纪守法,服务学员,文明、廉洁执教,不得向学员“吃、拿、卡、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行教学,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

3.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饮酒或饮用酒类饮料后进行教学活动;

4.按规定参加再教育培训;

5.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学路线进行培训教学;

6.按规定接受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7.不使用技术等级达不到标准的车辆教学;

8.遵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规定。

八、严格加强教练员管理

1.驾培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教练员管理制度。

2.驾培机构要建立教练员管理档案。

3.教练员违反相关行为规范要求经驾培机构查证属实的,由驾培机构解聘,并报驾培机构的许可机关列入教练员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3年内不得申请执教和送学员考试。驾培机构不及时按规定处理违规教练员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驾培机构。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教练员事中、事后管理。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和违规行为处理同时按《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和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关于教练员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后从其规定。

附件:1. 湖南省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聘用表

2. 教练员信息报送说明

       湖南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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